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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转播合同,赛事转播是什么意思

2025-07-29

赛事转播是指媒体机构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将体育比赛实况(直播或录播)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而赛事转播合同则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与媒体机构之间签订的授权协议,核心是授予后者对特定赛事进行直播转播的专有权利,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下从定义合同内容及法律性质展开分析:

赛事转播的核心概念

1. 赛事转播的实质

赛事转播并非单纯“转播他人制作的节目”,而是涵盖现场直播(Live Broadcast)赛事重播两种形式。其核心是媒体机构获得赛事组织者的授权后,对比赛现场进行拍摄制作并传播的完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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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实时传输比赛现场画面,通常包含多机位镜头切换解说慢镜头回放等创作性加工。
  • 重播:对已录制赛事节目的再次播放。
  • 2. 转播对象的法律属性

  • 体育赛事本身:属于客观发生的事实事件,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足球比赛的进程和结果不受人为控制。
  • 体育赛事节目:在赛事基础上加入镜头选择剪辑解说等创作性元素,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争议焦点在于独创性高低)。
  • 赛事转播合同的核心内容

    赛事转播合同是赛事组织者(如国际足联奥委会)与媒体平台(如电视台视频网站)之间的授权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 条款类别 | 具体内容 |

    |--||

    | 授权范围 | ◾ 地域范围(如中国大陆地区)
    ◾ 期限(如单届赛事或多年协议)
    ◾ 播放平台(电视网络移动端) |

    | 授权性质 | ◾ 独家或非独家许可
    ◾ 是否允许转授权(如分销给其他平台) |

    | 费用与支付 | ◾ 转播权费(如央视1亿美元买断两届世界杯)
    ◾ 分成模式(广告收入分成) |

    | 技术标准 | ◾ 信号制作要求(如机位数量分辨率)
    ◾ 禁止盗播及技术防护措施 |

    | 违约责任 | ◾ 盗播赔偿(如按侵权获利计算)
    ◾ 合同终止条件 |

    >典型案例: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中,抖音从央视获得转授权,成为中国首家拥有世界杯转播权的短视频平台,合同明确限定了传播范围和独家性。

    赛事转播的法律性质争议

    赛事转播权在我国尚未被法定为独立权利,其保护路径存在多重学说:

    | 学说 | 核心观点 | 局限性 |

    ||||

    | 著作权说 | 认为赛事节目因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转播属于广播权范畴 | 体育赛事本身非作品,运动员非表演者,难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 |

    | 物权/财产权说 | 赛事组织者投入人力物力,对赛事享有支配性财产权益(如《奥林匹克宪章》称奥运是“专有财产”) | 体育赛事非民法“特定物”,物权保护方式(如恢复原状)难以适用 |

    | 合同权利说 | 转播权基于合同约定产生(如FIFA章程规定赛事权利归组织者) | 合同仅约束双方,无法对抗第三方盗播 |

    | 商品化权说 | 赛事转播是将体育关注度转化为商业价值的权利,需法律特别保护 | 我国立法未明确商品化权概念 |

    | 反不正当竞争 | 盗播行为免费利用他人投入成果,违反商业道德(如“央视诉聚力公司案”判赔215万元) | 需证明存在竞争关系,保护具有间接性 |

    > 2023年新《体育法》第52条新增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赛事现场信息”,首次为赛事组织者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赛事转播合同,赛事转播是什么意思

    赛事转播的价值与挑战

  • 经济价值:转播权销售是赛事主办方核心收入(如NBC以77.5亿美元购奥运会转播权)。
  • 侵权挑战:网络盗播成本低取证难,需结合《著作权法》(保护节目创作)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利益)多重维权。
  • 技术发展:新媒体平台(如短视频)参与转播,需在合同中明确二次创作边界。
  • 赛事转播本质是赛事组织者对赛事传播的专有控制权,通过合同授权媒体实现商业化;而转播合同的核心在于平衡授权范围与利益分配。当前法律保护虽依赖著作权合同约定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路径,但仍有赖于立法进一步明确赛事转播权的独立地位(如参考商品化权模式),以适应体育产业数字化发展需求。